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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人员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

时间:2023-09-08 浏览量:568

  各乡镇(街道)、各定点医疗机构:

 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特困供养人员就医管理工作,规范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对特困人员的收治、诊疗行为,切实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
  一、加强特困供养人员就医管理

  (一)加强社会保障卡管理。特困供养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

  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,不得将个人身份有效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

  存放在定点医疗机构。

  (二)落实就诊备案制度。严格执行分级诊疗,坚持首诊在基层医疗机构,落实逐级转诊转院规定,实行民政所长、敬老院备案制。其中:集中供养人员外出就诊,需经敬老院负责人和民政所长签字备案;分散供养人员就诊需到民政所备案。需要到上一级医院进行治疗的,由基层医疗机构按照转诊转院有关规定办理(急危重症或专科疾病除外)。

  (三)加强资料备案管理。集中供养人员备案资料由乡镇敬老院归档;分散供养人员备案资料由乡镇民政所归档。各职能单位对特困供养人员就诊信息、医保报销、民政兜底报销等有关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,进行详细登记。年度内同一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超过2次的,需到县医保局办理备案手续(重特大疾病如定期放化疗等特殊疾病除外),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医保基金将不予支付。

  二、加强医保基金监管

  县医保局、民政局、卫健委组成联合检查组,定期对特困供养

  人员就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加大对特困供养人员住院费用的查处力度,如有弄虚作假、小病大治和过度治疗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,一经查实,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,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切实防范利用特困供养人员特殊身份欺诈套取医保基金,确保医保基金真正惠及困难群体。

  三、加强政策衔接机制

 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,促进基本医保、医疗救助和民政救助的无缝衔接,特困供养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产生的医药费用,出院时由救治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,切实减轻特困供养人员就医负担。

  伊川县医疗保障局伊川县民政局

  伊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

  2022年5月23号